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国家征收后,才允许拍卖流向市场,而西平县柏城镇邵庄居委会第七居民组反其道行之,未经批准,擅自拍卖集体土地。西平法院依法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同时赔偿竞买人王某经济损失6.84万元。
2007年9月10日,邵庄居委会第七居民组公开拍卖坑塘,长36米,宽28米,拍卖起步价12万元。原告王某缴纳保证金12万元,后因无人竞争,原告缴纳保证金未退也未转为购买款。2010年6月原告王某购买土石将坑塘填平,经驻马店恒信资产评估所评估填坑塘花费6.84万元。2010年12月17日邵庄居委会第七居民组又发出公告对坑塘重新拍卖,引起纠纷。
西平法院审理认为,邵庄居委会第七居民组明知集体土地不允许拍卖,且公告拍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故判决西平县柏城镇邵庄居委会第七居民组拍卖行为无效,返还原告王某购买坑塘款12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坑塘填土款6.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