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坏了,囊中羞涩,一急之下想了个“好办法”,就是与朋友一起去路边找人“抢点钱”,却没料到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日前,被告人曹俊伟因犯抢劫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7日下午,曹会防找被告人曹俊伟玩。在曹俊伟家中,二人商量到汝南县罗店乡罗店集抢劫罗店一中学校学生的的钱,修理曹会防被损坏的手机。当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俊伟与曹会防骑电动车走到汝南县罗店乡敬老院附近,遇到罗店一中学生张东和张堃,二人采用语言威胁手段抢走张东现金20元。当日16时左右,二人骑电动车走到罗店集十字街北,遇到罗店一中学生张奇和王永亮,二人采用语言威胁手段,抢走张奇现金10元。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俊伟与曹会防骑电动车走到罗店街“国良网络”网吧附近的小桥上遇见唐子扬,三人一起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由此路过的罗店一中学生刘洋现金20元。赃款三人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俊伟伙同他人以语言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宜作主从犯区分。被告人基于一个犯意,在较短的时间段内,在大致相同的地点实施的抢劫行为,应视为一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俊伟多次抢劫,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属初犯,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