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上路应有驾驶证并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而司某无证驾驶车辆逆行撞伤人后逃逸,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4月18日6时40分,司某无证驾驶豫L8770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至人和南北公路大郭村北时,因逆行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司某将张某送往漯河市中医院急救站后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西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损伤系重伤。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