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建国、李全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高建国、李全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7月2日夜间,河南汝南联通公司一基站内的两组电池(共48块)被盗,电池经鉴定价值29664元。2011年7月6日,根据对被盗电池定位等技术手段,发现电池在周口、安徽境内出现过。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安徽省界首市的谢之博(另案处理)有犯罪嫌疑。经对谢之博讯问,谢之博交待了其所收购的赃物电池是河南省商水县的李全军所卖的。李全军到案后交待了此通信电瓶是收购河南省商水县的高建国的。经对高建国讯问,其供述了电瓶系从他人(另案处理)手中收购,后销售给李全军的犯罪事实。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建国、李全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