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施换卡术行窃 拒不认罪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1-09-13 10:45:26


    被告人杨力系河南省汝南县南余店乡村民,因其两次伙同他人采取调换存款卡手段窃取他人现金46000元,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5年8月1日,被告人杨力伙同他人以南阳理工学院需要加工800套被褥为名,谎称与张某签定合同,要求张某开户办卡,并在卡上存入50000元现金以证明其经济实力。在被告人杨力带领下,张某在南阳市卧龙工行七一储蓄所以张某之名开户并办卡,后在南阳市工行中州分理处将40000元存入卡中。被告人杨力等人采取调换存款卡手段,在宛城区工行河南分理处将张某40000元秘密窃取。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杨力伙同他人以南阳中心医院需要加工800套被褥为名,谎称与段某签定合同,要求段某开户办卡,并在卡上存入40000元以证明其经济实力。在被告人杨力带领下,段某在南阳市高新农行金汇分理处开户并办卡,后在南阳市宛城区农行营业部将10000元存入卡中。被告人杨力等人又以换卡手段,在宛城区农行营业部将段某10000元秘密窃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采取调换储蓄存款卡手段秘密窃取他人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其他同案犯未到案,主从犯不易区分,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杨力辩称其未伙同他人采取调换储蓄存款卡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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