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醉酒驾摩托 危险驾驶拘役三月

  发布时间:2011-09-14 15:15:01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2011年5月1日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被告人张海军无视法律的威严,依然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并与他人相撞。日前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7日18时许, 被告人张海军酒后无证驾驶豫Q39913号两轮摩托车在西平县重渠乡武海村委孙庞桥西,自西向东行驶中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武阔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武阔及电动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告人武阔及武佳佳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海军的血样中乙醇 (酒精)成分含量为255.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海军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共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海军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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