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本县第一例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5月3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三里店一村沿汝正公路向北行驶进城送人,行至汝南县城南关工业区路口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轮汽车相撞。当日17时26分左右,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孙某口头传唤到汝南县交警大队,经吹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遂将孙某带到汝南县中医院抽取5ML血样,经驻马店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1]0277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孙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2.82MG/100ML。经汝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协商,被告人孙某与对方达成协议:孙某承担对方车辆维修费3000元及拖车费、停车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后,被告人孙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