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房屋产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近日,西平法院依法判决刘学成与蒋军峰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切实维护了原告赵明宇的合法权益。
原告赵明宇与被告刘学成于1999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25日购买刘学成所在单位西平县公安局一套房改房,登记在刘学成名下,个人产权比例80%。2010年10月24日刘学成与被告蒋军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59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蒋军峰,并将产权证交由蒋军峰保管,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6月27日原告赵明宇向西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学成与蒋军峰买卖合同无效。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刘学成、赵明宇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共同共有人共同处分。刘学成与蒋军峰买卖合同中既没有赵明宇的签字盖章,也没有其同意售房的证据,即刘学成的擅自售房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故该买卖房屋行为为无效。被告蒋军峰因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判决刘学成与蒋军峰2010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