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杨道海赔偿原告李朝珍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87.34元。其中精神抚慰金赔偿为2000元。
原、被告住同一村民组,相隔不远。2010年4月21日,原告牵牛从被告家门前路上经过,因被告不同意其通行引起纠纷。被告对原告的头部进行殴打,被邻居拉开。4月23被告到原告家中用棍子击打原告的腿部。原告在正阳县公安局法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医疗费627元。2010年9月4日,被告以同一理由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在正阳县公安局法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医疗费1185元,共计1812元。车旅费674元。
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加以侵害。本案被告因原告牵牛从自己家门前的路上经过等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将原告致伤,双方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787.3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于2010年4至9月近半年内先后三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情节严重,使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精神抚慰金赔偿应以2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