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成驾驶豫P2901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河南周口返回汝南。当日下午14时许,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三桥与官庄交界处时,被告人张成因疲劳驾驶打瞌睡,货车向南偏离道路,将坐在公路南侧的被害人杨某轧伤,杨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汝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成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成之妻李春梅与被害人杨某的亲属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5000元,并已履行清。被害人杨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成的刑事责任。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