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生争执互殴 按过错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11 08:53:22


    原、被告吃饭时发生争执,饭后互不服气拳脚相加,各自负伤;西平法院一审判决明确各自责任,定纷止争。

    2010年5月21日,贾营超和贾占雨等人在贾某家吃饭时发生口角,贾占雨经人劝先行离开,贾营超酒后到贾占雨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贾营超将脚放到贾占雨的吃饭桌上,引发二人厮打并导致各自互伤;贾营超花去医药费3838元,贾占雨花去医药费805.32元。

    西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贾营超酒后到贾占雨家发生口角,并将脚放到贾占雨的吃饭桌上,是引发二人厮打并导致各自受伤的主要原因,贾营超应承担60%的责任,贾占雨承担40%的责任,贾营超要求贾占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营养费、护理费因该伤系轻微伤不需要专人护理和加强营养,不予支持;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无明确用药医嘱,且无证据证明与该伤存在必然联系,不予支持。贾占雨要求贾营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营养费、护理费因该伤系轻微伤不需要专人护理和加强营养,不予支持;第二次住院治疗因无明确证据证明与该伤存在必然联系,不予支持;贾占雨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所诉财产的真实损失及损失数额,财产损失不予支持。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伤情较轻,尚未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对双方精神损害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贾占雨赔偿原告贾营超各项损失1901.04元;原告贾营超赔偿被告贾占雨各项损失68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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