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法院对案件质量再念“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1-10-14 08:19:48


    泌阳县法院根据今年对2010年审、执结的案件质量自查和省法院案件质量重点评查情况,为了加强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结合《河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于10月8日出台了新的结案质量管理规定,对结案质量检验项目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并对结案质量实行办案人自检和院审管办统一检验相结合,从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上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该规定自2011年10月报结案时实行。

    该院规定,案件在报结案前,先由办案人员按照新制定的《泌阳县人民法院结案质量检验表》所列检验项目(诉讼案卷检验项目为45条,执行案卷检验项目为46条,原先各类案卷的检验项目均为14条)进行自查,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由办案人及时补充完善,自查合格后由办案人员在检验表自查“确认”栏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自查后认为符合结案标准的报送院审管办,由结案质量检验员对结案质量进行检验。

    结案质量检验员经检验,对合格和不合格的项目在“检验标记”栏作相应标记。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由结案质量检验员在检验表检验“确认”栏进行签字和盖章。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的,由办案人员进行补充完善后,再送交检验员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检验员在检验表“纠正情况”栏进行标记,并在“确认”栏进行签字和盖章。该检验表装订入卷在案卷备考表后。

    该院还要求本院各部门结合案件质量自查和重点评查中所发现问题,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系统地学习《河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严格按照《结案质量检验表》所列检验项目进行自查,对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并对其他检验项目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推进法院案件质量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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