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把协调机制引入行政诉讼,针对一些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用柔性手段“弱化”官民矛盾。截至今年10月15日,该庭共办结19件此类案件,无一件引起上诉、申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判实践中,确山县法院行政庭法官认识到,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排除“协调”等柔性手段去依法“硬判”一些案件,往往会造成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而上诉、申诉,既浪费了审判资源,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矛盾纠纷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化解,还可能激发等大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今年6月,该庭审理了张某不服被告确山县交警大队交通管理一案。行政庭受理这起案件后,没有像以往那样仅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是在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前提下,采取庭外调解的方式,召集三方当事人坐下来协调解决。法官们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辩法析理,讲明利害,终使三方达成谅解,握手言和,原告张某主动申请撤诉,圆满的结束了这起行政诉讼,有效地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