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纠纷案,判决五被告五日内返还侵占原告的房屋,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尊严。
2010年4月7日,原告李燕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4月27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2011年8月2日,以李泮林为首的五被告采用暴力将该房大门砸烂,将原告李燕的家具等物品抛出,并自行换锁在该房内非法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告李燕依法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五被告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对该房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系侵权行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停止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并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