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确保耕者有其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家庭成员死亡非家庭成员无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赵尊友与被告赵尊祥系一母同胞,原告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并共同耕种承包地9.1亩,其父母分别于1997年6月19日、2010年10月9日病故。2011年6月2日,被告赵尊祥强行将原告赵尊友耕种的承包地3.1亩耕种,后经过乡、村部门多次调解,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提供的村委证明、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与其父母以家庭共同承包集体土地9.1亩。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原告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在其父母去世后,仍有权继续承包经营本户的承包地。被告赵尊祥强行耕种原告赵尊友承包地系侵权行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赵尊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耕种原告赵尊友原耕种的3.1亩土地的侵权行为,并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3.1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