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责,保护国家财产,但朱某却利用职责之便违法放贷,造成国家财产流失。近日,西平法院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申领贷款活动。
审理法院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朱某伙同卢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向王某发放贷款共计167万元。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朱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向毛某发放贷款19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