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拆迁安全先行 损害他人财物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0 09:38:04


    拆迁过程应严格组织,采取妥当的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西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姚兴虎赔偿原告黄玉经济损失100916元。

    2011年4月11日,被告姚兴虎率领拆迁队拆迁西平县精粉厂五层楼时,将原告黄玉所租赁的五金厂厂房砸塌一部分,致使原告租赁五金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出来的家具等物品损毁。2011年5月18日,经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黄玉的损失进行评估,共造成损失1009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姚兴虎率领拆迁队拆迁西平县精粉厂五层楼时未注意安全和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原告的生产设备和家具等物品被砸坏,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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