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为了便于年审,通常将车辆登记在有资质的运输公司等单位名下,但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近日,西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衡奇垒、新远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向前各项损失50777.09元。
被告衡奇垒为豫Q23177---2760(挂)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新远物流公司名下,双方签有挂靠经营合同,每月交300元的车辆管理费。被告衡奇垒雇佣原告孙向前为其司机,2011年1月15日,被告衡奇垒驾驶豫Q23177---2760(挂)车行驶至京港粤高速2125.5公里处时,碰撞路边防护栏翻车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1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衡奇垒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孙向前坐在该车副驾驶上,致使原告孙向前受伤,孙向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出院后2011年4月21日经鉴定原告孙向前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后经核算共造成孙向前各项损失5077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衡奇垒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措施不当,碰撞路边防护栏翻车,造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原告孙向前伤残,被告衡奇垒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豫Q 23177---2760(挂)车挂靠于被告新远物流公司,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具有经营利益,新远物流公司与被告衡奇垒负连带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