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偷盗雇主的案件,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房某帮西平县人和乡花牛陈村委10组村民李某收玉米,因嫌李给工钱少,便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盗走现金18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房某退还被害人现金17200元。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前主动退还绝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