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春华伙同李国防(已判刑)窜至西平县师灵镇赵王村委赵王街,将关国宇停放在其家门前的两轮拖斗盗走,后以520元的价格卖给宋建功(已判刑),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两轮拖斗价值148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春华伙同他人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孙春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春华犯盗窃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