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一起相邻排除妨害纠纷在汝南县法院审理终结,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其彻在与原告谢某间公共通道的台阶及砖物。
谢某与侯某系汝南县汝宁街道教场街居民,谢某居南、侯某居北。双方房屋之间有一条西端宽86厘米、东端宽93厘米的公共夹道。2011年5月15日,侯某将与谢某房屋相邻处的院墙新扒一个门,将该门口的台阶彻在公共通道内,占据公共通道宽约50厘米,侯某堆在其院墙根处的砖头及碎砖渣占据公共通道宽约30厘米。
自打侯某垒筑台阶后,邻居侯某寝食难安。俩家因此摩擦不断,频生口角。侯某坚持认为,谢某的下水道在公共通道下方,且被告的院墙南约有40厘米的水道,自家的台阶根本影响不到水道排水,碎砖渣都在自家墙根处堆放,这条通道属于公共通道,谁也不准私自扩充占用。2011年7月25日,谢某一纸诉状将侯某诉诸法庭,要求侯某立即清除公共通道的台阶及砖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原告近邻,双方均享有对公共通道的使用权,任何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相邻一方的权益,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道垒筑台阶并堆放砖物,影响雨季排水,该行为不利于邻里团结、方便生活,故原告请求被告清除其彻在小水道内的台阶及砖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下水道在公共通道下方,被告的台阶、碎砖渣不影响谢家排水,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辩称这条通道属于公共通道,谁也不准私自扩充占用,予以采纳。依据上述理由,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