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发挥调解功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有当庭给付可能的,尽量劝导义务人当庭履行。对经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告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强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以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二是法律释明予以督促。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案件审理后,要求法官耐心做好法律释明、以法析理工作,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履行,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三是适时提示确保履行。将义务履行调解书的提示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从庭前至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适时提醒当事人,并告知其拒不履行裁判文书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确保调解案件自动履行。
四是把自动履行率纳入绩效考核。将调解结案后的自动履行率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并记入审判人员的个人业绩档案,促使审判人员重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自觉将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