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21时1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至盆尧公路大赵村路口东31米处,与相向而行骑人力三轮车的于某相撞,造成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新峰弃车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5月26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