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刘某夫妻二人手执“秉公办案两袖清风,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在锁呐声、鞭炮声中走入遂平县人民法院,将锦旗送给案件承办法官席丽、李维平的手中,感谢法院公正司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某夫妻系农村养殖户,2007年10月购买了麻肉鸡苗1550只,并购买使用王某经营销售郑州绿原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源牌HY-112肉仔鸡浓缩饲料。2008年元月中旬,刘某夫妻饲养的肉鸡到了出栏时间,但鸡群个体体重未达到平均每只2.5千克左右的合同要求,鸡群呈现瘦弱,没有光泽,并陆续出现死亡,死亡总计1470只。刘某夫妻将此情况分别反映给销售商王某和饲料监察所,饲料监察所将刘某夫妻使用的鸡饲料抽样送检到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粗蛋白质、总磷和粗灰不符合Q/ZHY001-2006的规定,为不合格饲料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合格产品,确保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夫妻的鸡群死亡系使用王某销售的绿源牌HY-112肉仔鸡浓缩饲料造成的,刘某夫妻饲养鸡群死亡的后果与喂养不合格饲料有因果关系,故刘某夫妻请求被申诉人郑州海源饲料有限公司、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刘某夫妻喂养的鸡子共死亡1470只,依据同行业喂养的时间,刘某夫妻喂养的鸡每只应2.5千克左右,同期市场价格每千克10.2元,其损失应为37485元,但其请求仅为36750元,应以其请求为准。遂平法院依法判决郑州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诉人刘某夫妻经济损失36750元,销售商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