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阻挠经济适用房施工 窝工损失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01 09:27:13


    经济适用房的开工建设是一项利国惠民的好事,但本案的被告邵华却无故阻挡施工。近日,西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邵华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

    2011年7月20日,原告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西国用(2011)第054号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在该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被告邵华以该土地使用范围内有其宅基地为由阻止原告施工,致使原告停止施工至今。经评估,原告共给被告造成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设备。被告称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侵犯其权益,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且出现争议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法处理,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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