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牢狱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1-11-01 09:33:07


    因盗窃两次判刑,在狱中度过了13年,出狱后旧病复发,重操就业,又实施抢劫和盗窃。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田某、高某、朱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1000元。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73年5月23日出生的正阳县付寨乡农民付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5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满释放后的他,仍不思悔改,又旧病复发。去年12月7日夜19时许,付某和高某、田某、马某、朱某密谋后,伙同他人携带柴刀、钢管、胶带等工具乘坐被告人付某驾驶的豫Q44666号桑塔纳轿车,窜至汝南县公路刘岗交警中队南约500米处,见被害人尚某驾驶的豫L50261号货车拉花生米经过该处,遂谎称尚某所拉花生米泄露诱骗尚某停车查看,乘机将尚结某捆绑控制并将尚某及货车转移至泌阳县铜山乡境内,将尚某控制在一废弃房屋内并抢走尚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及现金1000余元,后将花生米转移至被告人田某,随后付某、田某驾驶豫AG5780号货车将花生米运至周口市变卖,得款150220元。田某向付某要了16000元。案发后,经评估,被抢的花生米总计21.46吨,价值180264元。被抢的花生米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追回退还失主,赃款被追回退还买主。

    2008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付某、高某伙同王窜(音)窜至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罗庄将被害人罗某堆放在门口的小麦盗走10袋,变卖后得赃款1400余元,三人平分后将赃款挥霍。

    另查明,该起盗窃犯罪是被告人付某、高某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他们实施盗窃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高某、田某、马某、朱某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捆绑的暴力手段,抢劫财物,价值1802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付某、高某二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高某、马某三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付某、高某二人被公安机关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盗窃罪的事实,对其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付某、高某、田某、马某、朱某五人的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依法均应予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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