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别人的建筑材料款,一拖就是十年,可是仍摆脱不了债务的承担。11月1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楼板款6000元及利息。
2001年1月,汝南县包工头王某在该县张楼乡为承建工程,从张某处购楼板131块,价款6157元,同年2月4日,王某向张某出具6000元欠条一份。后经张某多次追要,王某以没钱为由拖欠,后索性销声匿迹了。2011年5月,张某无奈,将王某诉诸法庭,要求王某支付货款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贵珍因承揽工程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楼板欠下货款,并出具证明,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购楼板价款,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