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十几方,拘役三月罚四千

  发布时间:2011-11-02 10:35:02


    采伐林木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西平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审理法院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私自采伐西平县出山镇李孟银村委龙门沟的杨树109棵、桐树3棵。经西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3.6249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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