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法院寓教于审,真情感化失足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11-11-10 08:41:34


    为了鼓励失足少年树立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按照“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原则,在正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坚持庭前、庭中、庭后不间断的法制教育和跟踪帮教,并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及心理特点,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审理方式。

    一是严守“四坚持一注意”。 坚持少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坚持庭前向少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坚持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坚持为少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他们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注意审理态度、方法。

    二是是注重庭前的社会调查。两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做到庭前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认真分析其犯罪原因和犯罪后的心理状态,找准“感化点”,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协调,要求他们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和经历的调查纳入到诉讼活动中来,成为分析被告人犯罪原因及对其进行帮教和量刑的依据,从而使帮教工作事半功倍。

    三是推行“温情化”审理。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更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的主阵地,少审法官们以自己的爱心、耐心、诚心和信心,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对症下药地法制教育。在推广“圆桌审判”的基础上,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庭进一步改变法庭设置形式,让未成年被告人和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坐到一起。这种法庭设置形式更有利于消除其无助感及对庭审的对抗心理,有利于其及时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是推行“四结合”开展审后帮教。即和家庭、学校、未成年人所在村(居)委、少管所结合,实行“一帮一”的专职帮教责任制。每月为未成年人回访设定接待日,定期回访一次;与监护人、学校、派出所等签订一份帮教协议书;针对案件诱发因素向有关单位、家庭送一份预防违法犯罪司法建议书;实行“一档制”,将每个未成年人在审理前后的表现情况全面地反映在一个特制的档案里,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帮教措施;每半年对被判缓、管、免刑的未成年人集中培训一次。

    据悉,多年来,驻马店市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罪行较轻、具备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尽量适用缓刑,使其能返校复读,防止失足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好的改造环境而加深恶习。两级法院将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依。同时采取发出社会监管令、邀请社会各界共同召开帮教会、到失足未成年人家中回访等形式,了解他们的表现,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受到了社会各界及其家长的好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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