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挖水沟致人损伤 法官用心调解双方言和

  发布时间:2011-11-22 08:42:14


    为了浇灌自家耕地,郭某在乡间小路上挖开一条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骑三轮车的老人宋某路过时翻车砸伤了自己,11月21日,确山法院竹沟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个月前,家住确山县竹沟镇肖庄村后城村民组57岁的宋某骑着三轮摩托在道路上行走被郭某挖的水沟绊倒,三轮摩托翻倒轧伤宋某的手,事后宋某花去医疗费若干。被告说自己没有责任,所以原告情绪很激动,扬言如果法院解决不了他就上访。竹沟法庭受理此案,主审法官冯启芳了解到原告诉状上要求赔偿损失一千多元,但是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只有六百多元。冯法官从这个切入点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先找到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说这个事情,又从法理、人情讲这个事情,并向被告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冯法官的多重努力下被告愿意赔偿并当庭给付原告医疗费用500元。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判决的“判”字是一刀两半,调解的“调”字是让双方都说话。调解能使双方当事人都发表意见,把矛盾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确山县法院竹沟法庭通过辖区瓦岗、石滚河、竹沟三个镇司法所的调解平台,带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庭审,打造调解系统,大力化解数量不断增长的案件,有力缓和了社会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累诉,节省了群众因诉讼而延误的时间、支出,维护了社会和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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