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法院弹好“四步曲”化解信访积案

  发布时间:2011-11-24 10:43:18


     在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活动中,正阳县人民法院 “法、情、理、济”并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目前, 13件信访积案全部得到妥善化解,受到上级领导的称赞。

“法”即是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申请执行人王某等诉申请人白某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正阳法院判决白某于判决生效的三日内赔偿三原告王某等赔偿款共计168876.61元,此案刑事部分由另案审判,判决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申请执行人王某等人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于2011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8876.61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个人存款账户予以依法冻结并扣划20000元给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家中房屋也系危房。但王某以执行不力为由,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为妥善化解该案,该院先后数多次邀请该县人大常委会、纪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二十余人参加信访听证会,让上访人充分阐述上访事由和要求,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悉案情。虽然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因信访人始终认为被执行人应该立即赔偿,鉴于被执行人在服刑,信访人要求过于苛刻,该院严格依照程序报请终结,并由王某住所在居委会和乡政府及法院共同做好稳控工作。  

“情”即是以情动人,在增进群众感情上多付出。在“清积”过程中,正阳法院坚持真情打动,绝不“踢皮球”、“躲猫猫”。 1996年9月,反映人陈某因在原岳城汝岳路南侧其承包的责任田(可耕地)内建浴池四间,被乡政府以土监字(96)第4号处罚决定作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限期届满后,由于陈某未自觉履行,也未向法院起诉,乡政府于96年10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8日,县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乡政府申请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陈某未经批准在自己承包的耕地内违法建房的事实存在,乡政府根据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立案执行,法院制定了执行方案。并于19日向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96年10月30日前按照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义务。期满后,陈某未拆除违法建筑。在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县法院于96年11月12日组织了人员,对陈某的违章建筑(房屋四间)依法强制拆除。后因陈某不履行其应承担的执行实际费用1000元,被依法决定拘留15日。执行结案后,被执行人陈某未提出申诉,陈某先后把其情况以书面材料反映到县、市、省政法委,多年来不断上访。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到信访人家中接访,让信访人明白该案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且法院的执行是正确的。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理”即是以理服人,在疏通群众思想上下功夫。“公生明,理生威”。信访人张某不服县政府撤销房产证一案,既有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的争议,有对旧街改造问题的反映,也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该院姚强院长高度关注此案进展,多次要求加快办案进度。9月以来,该院先后3次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细心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并从法、情、理三方面释明其所反映问题。针对争议焦点,清案人员还邀请张某的姐姐及侄儿等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的努力和县委的大力支持下,上访人承诺息诉罢访。

    “济’即是救助,在救助生活困难上尽全力。在“清积”过程中,该院通过横向和纵向联动,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通过政法委组织召开救助协调会,筹措救助经费,促使困难上访人经救助后停访息诉。信访人雷某因交通肇事没有得到赔偿款,于2010年到2011年多次赴省进京上访。正阳法院院长多次约谈信访人,深入信访人家中做思想工作,先后数十次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讨化解方案。鉴于其家庭困难,又积极协调县政府为其提供一套廉租住房。功夫不负有心人,信访人在知悉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法院的努力后,心结慢慢打开,同意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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