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原告李某、杨某等14人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工资款82603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依法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9月份,原告西平县芦庙乡李某、杨某等14人跟被告杨某一起北京市昌平区朝凤庵、西山口从事装修工作,被告杨某某同时为工程记工员。2010年9月15日工程完工后,原告李某、杨某等14人与被告的工资结算在一起,被告杨某某在算账单上签名并交给李某等人,共欠原告工资款8260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签名的算账单交给原告方,成为原告方向被告索要劳动报酬的凭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关于自己不是老板只是记工员的主体错误辩称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西平法院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电视电话精神,全院迅速行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开通热线电话,采取便民措施,加大问责力度,促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制止、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种违法行为,快速审、执、结一批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涉农民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