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赡养协议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其赡养协议无效,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350元,以后的医疗费、丧葬费由张某某的2个女儿各承担10%,儿子张某承担80%。
今年65岁的老人张某某有3个子女(两女一男),均已出嫁结婚生子,张某是幼子。2006年10月张某某丧偶,为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2008年12月与一丧偶妇女再婚。对此,儿子张某非常生气,渐渐的对父亲的生活不管不问,特别是2010年2月,张某某患上了高血压,每年需要一定的医疗费用,张某某要求儿子承担。赵某拒付。于是张某某多次找到乡村干部要求解决,在乡村干部的主持下,张某某提出让儿子一次性拿出3万元钱,以后的死活不让张某管,并与儿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由儿子张某一次性支付其赡养费3万元,以后不再承担其医疗费、丧葬费等,张某某死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张某,现由父亲临时耕种的2.5地在其死亡后由儿子耕种。但协议签订后,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协议履行其给付义务。理由是其父亲要求一次性给付3万元的请求是在该妇女的唆使下实施的,其目的并非为了安度晚年生活,而是为了达到该妇女家庭急需该笔款项的目的,给的钱都让该妇女用了,父亲生活得到不保障。因此不赡养自己的父亲。张某某遂向法院诉请要求儿子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老人的生养死葬具有同等义务。张某某以一次性赡养费买断儿子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也不利于自己今后的生活,儿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包含老人的吃穿住行以及丧葬费用、精神慰藉等,不能以任何形式变更或者解除这种义务,并不是一次性支付赡养费就可以不再承担赡养责任。协议中所约定的由儿子一次性给付3万元赡养费后,不再承担父亲的医疗费、丧葬费及其他外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依据《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