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偿债

  发布时间:2011-12-01 08:37:44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杜某、陈某判决书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某化肥款25533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西平县邮政局盆尧邮政所工作,任所主任职务。2009年夏秋季节,原告王某向所辖村镇赊销化肥,2009年8月17日赊销给陈某之父陈爱民“金大地”牌化肥235袋,合计9.4吨,2009年9月3日赊销给陈某之父陈爱民“广星”牌化肥250袋,9月4日又赊销给陈某之父“广星”牌化肥250袋,合计20吨。王某共赊销给陈文明化肥款51533元,已付26000元,下欠25533元未付。另查明,陈爱民于2011年3月因病去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西平县邮政局盆尧邮政所职工,向农村销售化肥,其销售化肥款已由本人向邮政局结算并付清,其向外销售化肥款,有权追回。杜某作为陈爱民生前的合法妻子,陈某作为陈爱民的儿子,均是陈爱民的合法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清偿责任,陈爱民生前与被告杜某所盖楼房的一半价值,应为陈爱民遗产,其价值明显超过二人应偿还债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陈爱民为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