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堂受伤害 学校未尽义务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1-12-05 11:10:12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焦某、焦庄乡毛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西平县焦庄乡毛寨小学承担王某各项损失费用的40%,扣除已付原告医疗、护理等费用13000元外,尚须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10021.30元。

原告王某和被告焦某系西平县毛寨小学同班同学,2010年10月26日下午第二节课堂上,老师组织该班学生进行数学测验,收卷前两分钟,部分学生已开始交测验卷,此时被告焦某手持铅笔刀将原告王某脸部划伤,王某随被送往西平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745.46元:王某面部外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手术整容治疗的费用需要人民币10000元,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被告毛寨小学已付原告医疗、护理等费用1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焦某手持铅笔刀将原告王某脸部划伤,应负本案主要赔偿责任(60%)。鉴于被告焦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毛寨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本案次要赔偿责任(40%)。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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