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一男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06 16:28:40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无信而不立,做生意更是如此。但在关某处,不仅无诚信可言,还敲诈了他人钱财。

    被告关某经营一家种子店,2010年11月30日,关某在其店中以于某买其种子给假钱为由,敲诈于某现金2000元,并扣押电动车一辆。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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