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未成男方索返彩礼 抑郁症女方酌情返还六千元

  发布时间:2011-12-06 16:33:05


    2011年12月5日,确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程某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6000元。

    原告称,在订婚期间被告向其索要彩礼2万元,后来双方解除婚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而被告认为不应归还原告这2万元,因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在交往过程中原告不按农俗走亲戚,不按承诺为其买轿车、拒绝给其充话费等一系列行为导致被告身心受到伤害最终患上抑郁症,所收两万元彩礼已作为医疗费用支出一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习俗,在定亲宴席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定亲宴结束后被告程某到原告王某家同居,二十多天后,原、被告分开外出打工。原、被告定亲后原告在端午节未按亲戚关系到被告家中往来。在此期间,原告的种种行为导致二人未能和睦相处。2011年8月至10月,被告程某在广州海军医院被诊断患有抑郁症,支出医疗费用1395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但是原、被告有未婚同居的事实,且双方在相处期间未能和睦相处,被告在此期间在广州海军总医院诊治为患有抑郁症,支出医疗费用13958元,此病不能排除与原告情感纠葛的关联性。鉴于上述情形,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酌情按6000元返还为宜,确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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