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名农工讨要工钱 法官依法判令偿还

  发布时间:2011-12-06 16:34:10


    12月5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38起农民工起诉拖欠工钱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偿还38名农民工工资款34420.50元和垫资材料款8199.95元,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底,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承建汝南县三里店乡王免庄段创业大道工程,因承建该工程需投入大量的工人,原告30余名农民工经共同与大成公司协商,由原告等人为其施工干活,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35元。原告等人又经共同协商,每平方米35元按出勤工人数平均分配劳动报酬。在施工中,由于沙子、石子、水泥不够,影响施工,大成公司就要求38名原告等人为其赊购材料。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算账,38名农民工共为被告施工983.43平方米,计款34420.05元,为被告垫资赊料款8199.95元。后因被告未向38名农民工支付上述款项,38名农民工在今年10月初多次到汝南县委县政府打出横幅集体上访。汝南法院受理这38起农民工讨要工钱的案件后,立即组织业务熟练的民一庭法官快审快结,不到两个月时间就及时作出判决,高效快捷地用审判手段保护了38名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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