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被告人范某山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范某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2月22日10时45分,范某山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突然从山沟内跑出来一条狗挡住去路。范某山为躲避该狗,加上未保持安全车速,其三轮摩托擦住停在道路右侧的一辆轿车的右后侧保险杠,然后在继续向前行驶的过程中侧翻。结果范某山受伤,乘车人刘某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范某山负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