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水不忘挖井人。索要欠款十四年无果,诉至法院求公正。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处被告西平县二郎乡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卫东借款20000元及利息,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1998年元月12日,被告西平县二郎乡某村民委员会为给本村委干部发放工资,向原告徐某借款20000元,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今有某村委借到徐某现金20000元整,借款利息为12%,1998年夏粮结算后还清本息。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借原告款未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