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王某即将毕业踏入社会,不料在实习期间遭遇横祸,令人扼腕叹息,同车肇事者张某在民警勘查现场期间弃车逃逸。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父母经济损失159442.29元。
2011年3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县骏马石油城时,与前方孙占伟驾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厢式货车乘车人王兴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民警勘查现场期间弃车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钱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害人王兴朋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数额。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