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宣传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一环

  发布时间:2011-12-08 09:38:08


    今年12月4日是第11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天,全国国家机关及社会各界普遍掀起了法制宣传的热潮。笔者认为,加强法制宣传对于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法制宣传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一环。

    法律权威的真正树立,除了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等之外,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守法。

    广义的守法包括消极(被动)守法和积极(主动)守法。所谓消极(被动)守法,一般是指消极地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做违法的事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如不侵害他人的财产、不侵害他人的健康等;所谓积极(主动)守法,一般是指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以法律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作为,如依法行使选举权、积极纳税、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理解的和强调的守法一般是指狭义的守法,即消极(被动)守法,而往往忽视了积极(主动)守法。对“守法”认识上的偏差,也会影响人们守法的实际效果。比如,如果人们理解的守法是指狭义的守法,就会无形中限缩人们的行为范围,进而限缩人们的自由,这是违反我们的立法本意的。反之,就能恰如其分地划定人们各自的行为范围,保障人们的自由,从而体现我们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因此,我们法律人所强调的守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守法。

    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试想,一个不知法、不懂法的人,又如何指望他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广义的守法)呢?只有知道了法律的具体内容或者大致内容,才可能知道如何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然而,目前却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影响着人民群众知法、懂法。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的运用是有规律可循的,是有一套理论的。比如,当法的位阶(位阶,即法的地位、层次,主要看法的制定主体或颁布主体,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者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不同且法之间的内容发生抵触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法处于同一位阶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等等。又比如,当对法的含义的理解出现分歧时,又需要对法进行解释。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历史解释等分类……这些都是关于法的理论问题,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对这些问题的理解都会出现困难,可想而知,普通的老百姓更是难以领会其中的奥妙。

    其次,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古代的法律大多强调的是人们的义务,而忽视了人们的权利。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人们不知道自己本来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固有权利),往往只知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虽然我们已经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中国,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普遍提高,但由于受传统封建因素的影响,还有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不强,不懂得法律,不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不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如何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权。尤其是农民群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是文盲,不识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提高法律意识、懂法守法用法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最后,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立法既继承了我国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又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经验。而且,我国的法治建设是自上而下推动的,“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难免会产生抵触,外来的法律文化虽有先进之处,但难免会在一定时期内与本土法律文化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再加上法律在形式上强调严肃、简明、逻辑严谨,这样就会出现很多“法言法语”,如“标的”、“当事人”等,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几乎见不到的。对此,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民群众是很难看懂的。

    因此,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普通群众的生活会有一定乃至很大的距离。而大部分群众一般只关心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事物(这本无可厚非),如农民关注自己种的粮食能否获得丰收、经营者关注自己的商品能否高价出售从而营利、工人关注自己的工资水平能否提升等,平时很少关注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国家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如科学立法,做到法制健全、有法可依、立法公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做到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观念,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满怀激情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潮中来。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实践的主体。纵观历史,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历史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法律服务等社会团体、组织投入其中,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拥护和参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想达到这一境界,就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提高,必须对其予以宣传、教育和指导。通过宣传、教育和指导,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就会明显提高,再加上立法越来越完善、科学、合理、公平,执法越来越公平、公开、高效、便民,司法越来越公正、廉洁、为民、和谐,法律服务越来越优质、专业、到位、热情,人民群众就会慢慢地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热爱法律,心甘情愿地一体遵循法律,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权威。由此可见,加强法制宣传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一环。

    法制宣传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某个或某几个单位、某些人的事,而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长期开展下去,这样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在此过程中,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切实担负起法制宣传的职责,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我们坚信,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必将有效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观念的提升,必将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必将大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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