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门审批发放贷款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权限,个别不法之徒为谋取私利违规操作。近日,西平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宏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申领贷款活动。
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宏伟伙同朱长安(已判刑)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向毛某发放贷款196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所发放贷款均已整改,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