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妇女小孩依法仍可领取征地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1-12-12 09:28:48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对原告陈某源、刘某霞(陈某源之母)与被告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王司庄居委会六组(陈某义为该组组长)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15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霞于2009年8月与陈某义之子离婚,婚生子陈某源由刘某霞抚养。二原告户口均在被告处,此前被分有责任田。2009年10月,被告位于仙女河附近的土地被有关单位征购,除二原告外,该组其他组员每人均分得征地补偿款78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领取补偿款,被告以刘某霞已离婚、陈某源随刘某霞生活为由拒不给付。

    法院认为,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得到的征地补偿费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公民,有权获得相应份额。二原告户口均在被告处,应为被告组员,故与其他组员享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平等权利。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出嫁、离婚不分征地补偿款的辩称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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