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依法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发布时间:2011-12-13 10:22:57


    2011年10月17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西平县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欠款138000元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欠原告房租138000元。2011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三日内还请欠款,逾期每天按50%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后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被告一直拒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拒付原告房租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138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而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故本案违约金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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