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焦某兰与被告田某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田某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焦某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旅费共计314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原告回家途中经过被告的菜地,因躲避迎面而来的车辆踩踏了被告的菜地。于是,被告辱骂原告,接着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被告殴打原告,进而双方发生撕打,最终被村民制止。结果,原告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治,支出相关费用共计2461元。同年9月22日,县公安局对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因原告踩踏其菜地,出口辱骂原告以致引起双方争吵,并先动手打人,终将原告打伤,主观上具有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言:本案的起因本来只是一桩很小的民间纠纷,但由于被告没有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宽容他人的无心之过,其出言不逊、动手打人更是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最终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因此也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初原告主动道歉,被告也谅解原告的行为,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也许就能避免后来的矛盾纠纷。因此,生活中多一些理解、宽容很有必要。这样于国、于民、于社会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