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对被告人陈某、周某民、孙某、冯某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四被告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冯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周某民非法所得二万元,孙某非法所得三千元,冯某军非法所得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11月16日,陈某、周某民在西平县柏城镇三里湾居委会孙某家开设赌场,用麻将牌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结果,陈某获利40000元,周某民获利20000元,冯某军在楼下望风,得款2000元,孙某得款30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陈某、周某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冯某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