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亲弟弟逃避法律追究同样构成窝藏罪

  发布时间:2011-12-15 09:05:55


    2010年1月21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女)涉嫌窝藏罪一案作出判决:郭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7日西平县柏城镇邵庄村民郭某安(郭某的弟弟)因交养路费与人发生争执将该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丁某峰扎死,案发后郭某安潜逃至广州。郭某明知郭某安涉嫌犯罪,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资助郭某安逃匿,资助金额共计42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郭某明知其弟郭某安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于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古代的法律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虽然行为人有犯罪行为,但如果窝藏、包庇者是其近亲属,则对该窝藏、包庇者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我们今天的法律并未确立“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而是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否则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就本案而言,由于郭某安的犯罪行为(扎死丁某峰)已经既遂,其与郭某因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虽然郭某是郭某安的姐姐,但因其资助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且主观上具有窝藏的故意,即意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属窝藏行为,故而同样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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