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法院上月审结一起转化型抢劫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1-12-16 10:24:32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上月24日审结被告人张某利涉嫌抢劫罪一案,法院判决:张某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8日上午,张某利伙同草央(化名)在西平县107国道专探路口以请被害人张某坤帮其送灯至电业局为由并给张某坤20元钱骗取被害人信任,趁张某坤找取零钱之机,草央将张某坤的367元钱夺走,张某坤遂抓住张某利的衣服不让其逃走。结果,张某利骑摩托车强行拖带张某坤200米左右,且用脚跺踩张某坤,致张某坤轻微伤,后张某利被群众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利伙同他人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利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犯罪案件。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是指本来不属于抢劫罪的行为,但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对此,《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行为人张某利与草央本来实施的是抢夺行为,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有抢夺故意,本来应定抢夺罪,但在逃跑过程中,张某利骑摩托车强行拖带张某坤200米左右,且用脚跺踩张某坤,致张某坤轻微伤,这明显属于暴力行为,符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本案张某利的行为一开始具有诈骗的性质,即“以请被害人张某坤帮其送灯至电业局为由并给张某坤20元钱骗取被害人信任”,但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几个要件:1.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主动、“自愿”交出财物;4.行为人得到财物。本案中,被害人并未“自愿”、主动交出财物,其财物是被草央趁其不备夺走的,因此,不符合上述第3个要件,故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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