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一男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16 10:25:40


    世界上最重要的就是人的生命,因此在一些工作中一定要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杜某任京都公寓项目第9、10号楼施工负责人期间,在工程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龙门架,让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起重机机械投入施工作业。2011年4月17日下午起重机械出现安全隐患时,被告人杜某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710000元。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两名施工工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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